政策原文:
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的通知
“我市街道現行設立執行1986年和2002年出臺的文件,對人口密度、區域面積、城市化水平、公共服務水平、區位差異等實際因素沒有進行統籌考慮,為彌補原先政策的不足,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精細化,我市制定新的街道設立標準,優化行政區劃規模設置……”日前,市民政局就市政府日前印發的《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》進行解讀。
設立街道需要達到什么條件?此次《標準》明確提出,在管理幅度方面,和平區、河東區、河西區、南開區、河北區、紅橋區,街道管轄范圍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萬人、不超過10萬人;濱海新區和東麗區、西青區、津南區、北辰區,街道管轄范圍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萬人、不超過15萬人;武清區、寶坻區、寧河區、靜海區、薊州區,街道管轄范圍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,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萬人、不超過15萬人。
在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居委會數量占比方面,有農業的區設立的街道,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應達到60%以上,居委會數量占村、居委會總數比例應達到50%以上。
“原來政策對街道設立條件不夠明確,只是籠統地說‘轄區人口一般以三萬至五萬為宜’‘街道辦事處設置一般以管轄8萬人左右為宜’,此次出臺的《標準》在指標上進行了分類量化細化。首先,區分了區域間差異,按中心城區、濱海新區和環城四區、外圍五區分類設置;其次,突出了城市化指標,強調有農業的區設立街道,在人口城市化和基層組織形態城市化兩項指標上要達到相應標準;此外,街道應為轄區內居民提供什么樣的公共服務,《標準》也作出硬性規定?!笔忻裾窒嚓P負責人表示,《標準》明確了街道公共服務設施內容,提出在教育、醫療衛生、養老、助殘、育幼、文化、體育等方面公共服務設施要符合我市有關標準要求,確保滿足轄區內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。
《標準》的出臺是否意味著會有街道要重新布局?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就《標準》組織實施進行回應,并表示,在實際組織過程中,要尊重現狀,新設立街道應當嚴格按照《標準》執行;現有街道不符合《標準》的,可結合實際逐步優化規模結構,原則上要保持行政區劃數量穩定。